2009年11月17日 星期二

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

為了因應全球氣候暖化的威脅,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開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第三次會議透過了旨在限制發達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以抑制全球變暖的《京都議定書》。

《京都議定書》規定到2010年,所有已開發國家之二氧化碳等六種溫室氣體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減少5.2%。具體說,各已開發國家從2008年到2012年必須完成的削減目標是:與1990年相比,歐盟削減8%、美國削減7%、日本削減6%、加拿大削減6%、東歐各國削減5%至8%。新西蘭、俄羅斯和烏克蘭可將排放量穩定在1990年水準上。議定書同時允許冰島、澳大利亞和挪威的排放量比1990年分別增加10%、8%和1%。

管制氣體:CO2、CH4、N2O氣體減量以1990為基準年。HFCs、PFCs、SF6氣體減量可採1990或1995為基準年。

為了促進各國完成溫室氣體減排目標,議定書允許採取以下四種減排方式:
一、兩個發達國家之間可以進行排放額度買賣的“排放權交易”,即難以完成削減任務的國家,可以花錢從超額完成任務的國家買進超出的額度。
二、以“凈排放量”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即從本國實際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數量。
三、可以採用綠色開發機制,促使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共同減排溫室氣體。
四、可以採用“集團方式”,即歐盟內部的許多國家可視為一個整體,採取有的國家削減、有的國家增加的方法,在總體上完成減排任務。

《京都議定書》需要在佔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個國家批准,才能成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
中國於1999年5月簽署並於2002年8月核準了該議定書。歐盟及其成員國於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准《京都議定書》。美國出爾反爾,令條約幾乎變廢紙,俄羅斯遂成為《京都議定書》的唯一希望。雖然俄羅斯立場搖擺不定,但最終於2004年11月5日俄羅斯總統普丁在《京都議定書》上簽字,使其正式成為俄羅斯的法律文本。

2005年2月16日由多國簽署的《京都議定書》終于正式生效。這是人類歷史上首次以法規的形式限制溫室氣體排放。 截至2005年2月,全球已有141個國家和地區簽署該議定書,其中包括30個工業化國家,批准國家的人口數量佔全世界總人口的80%。

長期以來就有關于發達國家對地球氣溫上升負有責任的說法。美國氣候變化研究中心的研究結果首次證明,這一說法是可靠的。該中心根據1850年以來各國的能源消費量推算出二氧化碳排出量及二氧化碳在大氣中的壽命,并由此計算出在此期間各國對地球氣溫上升所負有的責任。研究結果表明,因二氧化碳引起的地球氣溫上升,歐洲、美國和日本等發達國家負有主要責任。其中美國負有最大責任,為29.5%%;其次為俄羅斯,為8.7%;德國為7.4%。

美國人口僅佔全球人口的3%至4%,而排放的二氧化碳量卻佔全球排放量的25%以上,為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最大的國家。美國曾於1998年簽署了《京都議定書》。但2001年3月,布希政府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將會影響美國經濟發展和開開中國家也應該承擔減排和限排溫室氣體的義務」為藉口,宣佈拒絕批准《京都議定書》。2005年2月16日,《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這是人類歷史上首次以法規的形式限制溫室氣體排放。

(以上整理自網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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